郴州市青年企业家商会章程 |
点击次数:27084 发布日期:2022/9/1 18: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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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青年企业家商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郴州市青年企业家商会。中文简称:郴州市青商会。英文译名:Chenzhou Young Entrepreneurs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YBCC。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郴州市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青年企业家、相关团体和个人为主体自愿组成的综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是联系青年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遵守《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创新、诚信、守法、贡献,加强郴州后备人才队伍建设,推动青年企业家成长,塑造新一代企业领袖,传承企业家精神;践行“追梦、创新、奋斗、共赢”的宗旨,坚持“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郴州经济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工作目标:建立善于学习、勇于创新、富有激情、担当责任、乐于奉献的青年企业家团队。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郴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郴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路与香雪路交叉口(爱莲首府售楼部二楼)。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商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隶属郴州市工商联商会协会党委。 第八条 本商会党组织在商会中发挥政治领导作用,做到把方向、议大事、促落实。积极开展统战工作,建设先进文化,对商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命、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提出意见建议,以党建带会建。 第九条 本商会党组织负责人与领导层党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商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支持。 第十条 本商会可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党组织负责对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业务工作进行领导。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政治引导。积极在会员中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入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促进企业科学发展;对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引导会员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实现健康成长;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二)提供服务。开展培训、交流、咨询、研讨、公益等活动,提高青年企业家综合素质,促进青年企业家队伍健康成长;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金融机构的联系,为会员提供政策、经济、法律、信息、技术、资金、管理等服务,助推企业创新发展。 (三)加强交流。积极促进本会会员的交流,增进了解,寻求合作机遇;举办经贸考察与协作活动,促进青年企业家的资源整合、抱团发展;加强与优秀企业交流,学习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四)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调查研究,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政策建议;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会员排忧解难;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第三方评估等工作。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倡导健康生活方式。组织引导会员自主成立各类文体俱乐部,经常性开展活动,并以此为载体与各界加强交流。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业务指导单位交办事项。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份控股的企业或港澳投资企业等。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本人要有一家或一家以上的企业; (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青年企业家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在郴州境内有影响力的企业,可以推荐企业代表,被邀请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申请入会单位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等); (二)审核:本会秘书处须对申请单位填写考核意见; (三)审批:会员经商会审核通过,副会长以上领导人选(会员)经市工商联审核通过; (四)入会:由秘书处向新会员下发入会通知书,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依照章程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向本会反应意见,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本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真实资料信息; (七)接受工商联指导引导服务,履行工商联会员义务; (八)办理本会委托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如有伤害商会集体利益与名誉、违反诚信道德等情形,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给予以下处分: 1、警告; 2、通报批评; 3、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4、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1、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2、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3、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本会置备会员档案和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商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它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商会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郴州市工商联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一半,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报郴州市工商联同意后,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郴州市工商联审核; 经业务主管单位郴州市工商联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须由其所在单位书面通知本商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商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商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商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商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商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商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郴州市工商联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 理事会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三)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者五分之一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商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3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八条 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商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研究决定商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五节 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0人、副会长15人,按郴州市工商联直属商协会管理办法设立。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了解统战工作和工商联工作; (五)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勤勉尽职,作风民主,办事公道,热心商会工作,维护本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工商联、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任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职前须通过业务主管单位郴州市工商联对人选进行考核,会长须进行综合评价。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人选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方可任职。 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不得兼任本商会秘书长。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郴州市工商联批准后,理事会议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由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郴州市工商联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经会员大会选举的秘书长担任本商会法定代表人。商会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五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秘书长和会长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郴州市工商联考察后,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7天后,由理事会选举或聘任,报郴州市工商联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五)列席(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六)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七)提出秘书处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郴州市工商联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十九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五十条 罢免程序: (一)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受本商会会员监督。会员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上述人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二)有20%以上会员或15%以上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商会理事会或市工商联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由本商会理事会进行投票表决; (三)有20%以上会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理事。罢免理事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会员大会确认; (四)会长在郴州市工商联组织的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停止其职权,由理事会进行举手表决。在新会长产生前,由郴州市工商联协商副会长并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确定一名副会长主持商会工作。 第五十一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本给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秘书长的解聘由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郴州市工商联审核同意后,理事会进行确认。 第五十二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商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商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郴州市工商联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商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郴州市工商联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节 监事会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人选须经过市工商联综合考察,并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7天后,方可任职。 本商会接受并支持工商联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五十四条 监事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忠实勤勉,清正廉洁,坚持原则,工作务实,办事公道;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年龄不超过50周岁。 监事长不得与会长来自同一单位。 第五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财务管理人员、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六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市工商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本商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商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市工商联报告; (五)对本商会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向业务主管单位市工商联、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议纪要报市工商联审核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商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商会承担。 第六十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七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六十一条 本商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商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商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商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商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二条 本商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六十三条 本商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六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六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商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六十六条 本商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节 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条 本商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八条 本商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商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九条 本商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七十条 本商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一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商会的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三条 本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郴州市工商联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商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商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本商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商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十九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八十条 本商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八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十二条 本商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程序
第八十三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报市工商联审核,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八十四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市工商联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五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八十六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八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市工商联及有关单位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八条 本商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工商联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8月31日商会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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